在治丧方式方面,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格控制遗体送别仪式规模,力求简朴。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回族等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坚决禁止借祭扫活动重修已故亲人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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