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乙方自愿受聘,甲方同意录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试用期间,任何一方有权提前7天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乙方每月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内容自批准之日起自行中止。第十条因甲方原因提出终止合同,按国家及省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给乙方3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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