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第五条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第六条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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