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为支持我市120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证我市急救用车的需要,充分发挥院前急救的作用,并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方便群众监督,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 7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沈阳市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救护车运输费 1、市急救中心所属的救护车,实行市区内定额统一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为:市区内每次收费标准35元(指市区内包括东陵、于洪两区的市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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