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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马化 发布时间:2026-02-02 04:33:19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管理制度的存在是让我们更好的遵守学校的规章法则,下面是皮学网小编为你整理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传统观念认为,权力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高校自主权以及其他特别权力关系的认定。对于社会体系和学生,同样作为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主体,却被忽略。

1国家机器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依据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并以《宪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授权,获得其自身权力。具体来说,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都有法律效力保障。

《教育法》第三章第26条,第28条明确规定,学校应该“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且“学校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法律对于高校管理学生的明确授权。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更强化了国家机器对高校管理学生的放权。这种权力的传递,使得高校获得同质权。

2社会体系

社会体系包含人口、自然环境和文化等基本构成要素。而人是符号化的动物,社会文化是人的构成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生成及其修订,社会文化一直被作为隐性依据。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规定,学生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四章规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这些规定内容,即行为规范、思想品德、道德规范等,在学生管理各阶段均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而变化。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社会文化是权力来源主体之一,并且在相当程度上,起着不可估量的隐性强制力。社会体系独立于高校之外,亦属于外部法律监督主体。虽然它所进行的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社会体系多有涉入,社会体系无疑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之一。

3高校法人

高校自主权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办学自主权包含了高校自主决策并自主执行,自主发展并自主约束等方面权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高校充当了法人角色,因此也享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将高等学校管理权限扩大到招生、专业、科研等8个方面。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标志着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中,具备了自主权,具有行政效力。

高校学生

按照福柯权力理论,“权力是一种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一切势力之间的关系皆为权力关系”,“势力从来就不是一元性的,究其本质,不同势力相互依存,从而,任何势力本身就是一种关系”。权力是实施过程中,被压制对象也必然产生抵抗,从而成为权力主体之一。管理过程即权力的实施过程,学生处于管理链的终端,从而在抵抗和自我形式塑造方面,也由于权力的生产性,成为权利主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