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那么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怎么写呢?以下是皮学网小编整理的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南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永恒律师担任南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应诉浙江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承揽合同及南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反诉浙江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及反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1)本案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还是适用买卖合同法律规范?即,本案系争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2)反诉中,系争合同是否已经由反诉原告合法解除?(3)本诉中,被告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一、本案应当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
本案系争FBFP6B-1和FBFP6B-2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
本案中,某某公司按照某某公司要求的材质、规格型号加工三聚氰胺平板门,并且,作为加工物的三聚氰胺平板门所需要的锁具也由某某公司提供。
某某公司交付标的物实质上是在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但是,某某不仅要交付工作成果,而且,还要按照某某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此两项内容共同构成其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某某公司完成工作,体现了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特殊信任。
定作合同中交付工作成果部分的内容,具有买卖性质。但是,这部分具有买卖性质的交付内容,只是定作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并不能全部涵盖定作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反,定作合同则涵盖了全部权利义务,既包括了具有买卖性质的交付工作成果部分,也包括了加工该工作成果的过程部分。
综上,在适用法律时,应当考察案件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的吻合关系,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为表象所迷惑。本案中,案件事实符合承揽合同中定作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系争合同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
二、反诉中,系争合同已经由反诉原告合法解除
反诉中,解除系争合同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合法行使了解除权,系争合同已经在2010年9月初合法解除。
(一)某某公司迟延履行系争合同,致使某某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按照约定,FBFP6B-1和FBFP6B-2合同的交货期分别是2010年3月23日前和2010年3月30日前。其后,双方变更交货日期,分别为2010年5月底和6月初。对此变更,原被告双方均当庭确认。
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系争合同订金均在变更后的交货期前支付,所需配件也在2010年2月初全部交付。某某公司在2010年6月、7月、8月均无法交货,致使某某公司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某某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于法有据。
(二)解除合同通知某某公司已经收到
某某公司解除系争合同的通知,某某公司已经收到。
综上,系争合同已经在2010年9月初合法解除,双方应当恢复原状,某某公司应当返还订金及配件,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