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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

作者:吴李玲 发布时间:2022-06-27 08:48:21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37472 投诉 下载本文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

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在此点上相类似。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

2、代理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委托合同的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但其实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总的来说代理合同中,属于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在委托合同中,属于双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