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该条例虽已废止,但是对旷工的处分依然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下面皮学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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