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造谣惑众,挑拨是非,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者;工作不负责任,浪费公司财物,金额在2000元以上者;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者;贿赂公司管理人员以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者;未经许可,在工作时间内受雇其他公司者;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影响公司声誉,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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