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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