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第十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或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第十八条设定抵押物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保证人合作。第二十条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应以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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