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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