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市的重要地区、重要专项设施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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