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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