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四条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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