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第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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