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公民个人收养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第二十五条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第二十八条公民在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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