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年月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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