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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