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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