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不能出现有拖欠职工工资或对农户产品压价或其它方面的投诉。(二)企业在实施项目结束后的30日内,应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写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县扶贫办、县局对我扶贫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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