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禁止行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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