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解除合同乙方拖欠预付租金(由应预付日开始计算)累计包括断续达十五日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甲乙双方约定:按照甲方开具的收条日期计算,拖欠预付租金超出十五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除应支付至实际搬出日为止累计拖欠租金外,再按每日3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第四条押金和其他费用4-1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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