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即工厂。厂家作一个承诺书,本文是皮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厂家承诺书范文,仅供参考。 厂家承诺书范文: 根据xx年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分计算机外部设备及办公辅助设备协议供货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文件要求,为配合
承诺书编号:
签署日期:
致: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立书人承诺依以下条款提供贵公司特定产品及/或服务,且同意该条款自动适用于立书人与贵公司关系企业、贵公司已经或将要设立之办事处及其他营业组织现在及将来之交易行为:
第一章定义
1.1“产品”是指立书人基于与贵公司现存及/或将来之相关交易合约或合作合约,而须提供予贵公司之该合约项下之所有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半成品、成品、原物料、零件、附属品或包装材料及相关设计、研发、测试等事项。
1.2“交易对象”是指与贵公司进行交易或合作之人(包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工厂、关系企业或其他任何营业形态之组织或个人),包括作为贵公司之立书人、供货商、客户、第三方、承包商、其他服务厂商、联营合作伙伴、上述组织或个人之代理商、中介机构等。判断交易对象之界线或范围,不以交易或合作是否成交为必要条件。
1.3“机密信息”是指如下有形或无形信息和文件,而不论该信息或档案以何种形式储存、编辑:
(1)贵公司所享有或控制之任何信息或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程序、制程、项目、结构、方案、原型、数据、软件、报告、方法、策略、计划、概念、装置、工具、价格、需求预测、产品规格、图样、设计、模型、样品、代码、发明、发现、技术、质量控制、测试、营运、采购、定价政策、进货管道、生产、营销、财务、研发、人力、投资和客户信息及数据等等;
(2)贵公司与立书人间之讨论、协商、谈判、交流、协议等,及由此产生之信息或文件;
(3)任何与贵公司工厂有关之信息,包括工厂之设施部署、设备、操作等档案与信息。
1.4“贵公司关联人员”是指贵公司负责与交易对象直接或间接商议交易条件、达成或履行交易合约,或足以对上述交易之达成及执行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之经办、采购、生产人员及其相关主管人员。
1.5“关系人”是指与贵公司关联人员关系密切之亲友,及/或受贵公司关联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之亲友直接控制之其他企业。
1.6“不正当利益”是指依法或交易习惯不应取得之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佣金、不当馈赠或招待,惟年节礼品往来且价值不高于新币400元(人民币100元)者,不在此限。
1.7“知识产权”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域内获承认及/或受国际公约保护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门技术、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局、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市场信息、营销策略、专有技术(know-how)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涵盖的权能、实施权及申请权。
1.8“环保标准”是指贵公司提供之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ESD-AORH-001及/或II3QM-0044,及/或由贵公司客户所要求之其他环保标准。
1.9“关系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任何形态的营业组织。贵公司关系企业包含(1)符合前述定义之企业,(2)附件A中所列企业,及
(3)附件A中所列企业之关系企业。贵公司有权随时以通知的方式更新附件A所列之法人。
第二章承诺条款
2.1立书人应对机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管该机密信息,未经贵公司事前
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机密信息泄露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但立书人为执行本承诺书或相关交易合约约定事项而有揭露机密信息予其员工之必要时,应采有效保密措施,并使该员工与立书人签订不低于本承诺书标准之保密合约,确定其员工就该机密信息对贵公司负有保密义务。机密信息不得用于本承诺书、相关交易合约以外之目的或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之其他任何目的。
2.2立书人前项保密义务于本承诺书终止后二年内或机密资料揭露之日起五年内(以时间较长者为
准)仍然有效。
2.3立书人得证明机密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符合下列情形之机密信息不负保密义务:
(1)该信息为立书人在不违反本承诺书义务的情况下自公共领域获得;
(2)该信息为立书人于贵公司揭露该资料之前已合法获得;
(3)该信息由立书人独立开发所得,并于开发前及过程中未曾接触或使用贵公司揭露之机密数据,且无违反本承诺书之义务;
(4)该信息由立书人自第三人处获得,而该第三人依法或任何合约均无机密信息之保密义务或其保密义务已经解除;
(5)该信息由贵公司书面授权立书人公开或揭露。
2.4立书人所接收或知悉之机密信息,仍属贵公司之财产或由其合法控制。于贵公司提出请求时,立书人应将机密信息及其复制物、衍生物立即、全部、无条件返还贵公司或依指示销毁。销毁时,立书人应并出具切结书叙明销毁之信息、方式及时间地点。
2.5立书人知悉并同意机密信息之提供或揭露并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之授权、让与或出租。贵公司
不担保所揭露之机密信息完整、正确或无授权之情事。
2.6立书人及所属员工出入贵公司园区须遵守贵公司之安全与厂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到达时间、
路线、处所等要求),不得在贵公司园区从事违法活动。立书人不得录音、拍照或使用任何其他手段记录贵公司园区内任何信息,不取或夹带任何数据文件,未经贵公司事前同意不擅自延时、逗留或留宿,并接收贵公司安全警卫监督检查的义务。
2.7立书人同意,第2.6条规定之检查范围包括行李箱、储物柜、夹层、各类包裹、装箱物品等任
何开放或密封的空间,也包括相机、胶卷、计算机、磁盘、盘片、随身听等,以及任何可以储存读取信息的物品。立书人明白,其隐私权可能因接受检查而受干涉或限制,储存读取的信息也可能因接受检查而遭毁损。基于此认知,立书人同意放弃任何法律上之权利、主张等,接受检查;并同意,在完成检查手续后,如发现有可疑物品或信息,贵公司有权扣留该物品或储存该信息的媒介物。
2.8立书人若符合本承诺书第1.5条「关系人」时,立书人应将事实主动揭露给贵公司知悉。
2.9立书人承诺在与贵公司交易磋商、达成或履行过程中,提供之资质证明(含特许经营)、证照、
企业及个人资料、住所、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服务标准、票据、权证、权利限制等数据均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欺瞒、伪造、变造之行为。如上述相关资料有所变更,立书人应立即通知贵公司。
2.10立书人承诺严格遵守贵公司制定并适用于交易对象之相关规定,决不向贵公司关联人员或其关
系人及/或其指定人要求、期约、进行任何贿赂或给付其它不正当利益,或有直接或间接图利贵公司关联人员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之行为。立书人承诺在交易合约履行期间不以不正当利益,诱使贵公司关联人员擅自同意或暗中默认将供应权或合约权利转让予第三人,或为任何侵害或损害贵公司及其客户之商机、名誉、业务或违背其职务等之行为或有侵害之虞之行为。
2.11倘立书人因交易而接触、使用或保管贵公司有形或无形资产,立书人承诺其与其受雇人、代理人、使用人等决不会有任何贪污、挪用贵公司资产之行为。
2.12立书人承诺不接受、不配合贵公司关联人员对立书人要求、期约、收受任何贿赂及其它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或有直接或间接图利关联人员自己或其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之行为。
2.13立书人同意在知悉有第2.10条及第2.12条之情形时,提出相关证据向贵公司检举索贿与受贿人员的行为。
2.14立书人承诺绝不为自己或他人利益,唆使或利诱贵公司人员离职或违背职务。
2.15立书人保证不向贵公司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若已提供予贵公司之产品中存在假冒伪劣产品者,经贵公司提出请求,立书人应立即、全部、无条件更换所有假冒伪劣产品或退还货款。贵公司若因使用立书人提供之假冒伪劣产品而遭受侵权或违约之赔偿请求及/或任何其它损失,立书人保证立即自付费用排除该等侵害情事并赔偿贵公司所有损失。
2.16立书人保证并切结立书人所提供予贵公司之所有产品及/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知识产权/不被第三人声称侵害其知识产权,以及保证贵公司之产品不会因为使用立书人所提供之产品及/或服务而侵害或被声称侵害任何第三人之知识产权。若有任何侵害或被声称侵害上述第三人知识产权之情事,立书人同意依贵公司之指示立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为补正或向贵公司为补偿:(a)为贵公司取得继续使用本产品之合法权利;(b)提供不侵权产品及/或服务之更换;(c)修改产品及/或服务使之不侵权;(d)提供本产品及/或服务之退费服务;(e)承担诉讼防御;(f)承担赔偿贵公司所遭受之任何赔偿责任损害(包括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律师费及所失利益);及/或(g)使贵公司免于任何侵害。
2.17立书人同意遵守贵公司及/或其客户所提供之环保标准。除另有约定外,立书人承诺所有供给贵公司之产品、零件(包括但不限于半成品、成品、原物料、附属品、包装类等)之物质成分完全符合环保标准之规定。
第三章违约责任
立书人及其员工违反本承诺书任何条款,除应负有关刑事及/或民事责任外,视为立书人严重违反交易合约,贵公司得立即终止或解除与立书人签订之任何交易合约,并有权要求立书人赔偿因此所致贵公司之一切损失与所失利益。立书人除承担前述责任外,尚应于每次违约时支付贵公司违约金,依该年度总交易金额的20%或新币1,200,000元(人民币300,000元)整计付,以较高之金额为准。贵公司得经通知后自应付立书人之账款中进行抵扣前述违约金及/或赔偿金。
第四章一般条款
.1本承诺书之修订需经磋商并取得贵公司之书面同意。
.2本承诺书之签署人承诺已获得立书人充分授权,有权代表立书人签署本承诺书。
.3贵公司未及时主张其本承诺书项下之权利,不得视为默示放弃其权利。
.4倘本承诺书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等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仅该部分、条款或规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5本承诺书据以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之准据法为中华民国法律。
.6因本承诺书所生之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未获解决者,立书人同意以贵公司所在地为管辖法院。
.7本承诺书自年月日起第一次出货日(以较早日期为准)起生效。
.8本承诺书若与立书人签署之其他合约有抵触者,以本承诺书为准。
立书人:(章)
代表人:(签名)
姓名: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