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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规定

作者:李太丽 发布时间:2025-07-15 08:45:03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户口这件事可不是小事,关于户口的管理规定一定要弄清楚,下面是皮学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户口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户口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户口与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原则,为规范公司户口管理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规

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单身教职工(人事处在编的)、外地迁来我院暂无固定住处的教职工(人事处在编的)及家属可办理集体户口,暂由保卫处管理。

第三条凡属我院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家属、学生,户口迁入、迁出、注销,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第四条大学本、专科、研究生毕业分配到我院工作又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凭长春市人事局的落户介绍信、落户许可证及城市增容费已缴或免缴手续,并持长春市绿园公安分局户政科签章的户口迁移证,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申报落户。

第五条外地调入我院工作的干部、工人、教师,凭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的户口准迁证、落户许可证及城市增容费已缴或免缴手续,并持户口迁移证,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申报户口。

第六条集体户口女职工及配偶户口不在市区的男职工生育的子女,要求落入集体户口的,持出生证、医院出生证明和职工集体户口卡到各校区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第七条调离或辞职的集体户口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本人先到保卫处或所在校区保卫办领取户口卡,到校区居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八条凡已分到住房具有家庭户口立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迁出立户手续。

第九条集体户口教职工、家属死亡,应及时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到保卫处领取户口卡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条职工及其家属因办理结婚登记、子女入学、出生证或妇女保健卡、出国公证等事项的,可持有关手续到保卫处借用户口卡,一周内归还。

第三章学生户口管理

第十一条新生入校时,查验户口迁移证无误后(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根据国家教育部招生计划,由保卫处统一按落户审批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毕业生户口迁出工作,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派遣方案,集中时间,统一办理迁移、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凡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从学院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户口必须迁回原户口迁出地,由本人或所在系派人到保卫处领取户口卡,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逾期不迁须交纳相应的户口代管费。

第十四条学生因结婚、出国公证、取款、办理边防证、领取包裹等,可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借用户口卡,一周内归还。

第十五条经省教委批准转学的,持转学证明(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申请;批准后,持转学证明、落户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将迁移证签章,以上手续须齐全,方可申报落户。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的。由其所在系持医院死亡证明到保卫处领取户口卡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教职工、学生出国学习、工作者,必须凭教务处颁发的退学、人事处颁发的退职证明,办理公证、注销或迁出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公办理出国学习、访问或探亲,时间一年以内;学生办理休学出国探亲或学习一年以内的,户口仍保留不予注销。但必须签定《户口代管协议书》转为户口代管,出国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给予注销户口。待回国后,本人自行负责办理恢复户口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办理退学出国的,户口必须迁往原户口所在地,教职工办理退职、辞职出国的,将户口迁出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后离校。

第二十条出国前是集体户口的人员回国后,仍无立户条件,需落入集体户口的,凭护照、及原户口注销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先到派出所申请,报市绿园公安分局审批,以上手续齐全,持二张一寸免冠身份证照片申报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