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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作者:李平 发布时间:2025-06-30 01:15:34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皮学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报关单位有权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四条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第三十六条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从事报关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并且公布记录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