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时段,各种安全生产经营问题显现,安全隐患层出不穷,事故多发,安全监管难度加大。那么,我们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些相关的知识,下面我们一起来
1、一些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不依法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现象突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从事生产经营有着相对比较丰厚的利润。一些生产经营者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不能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忽视人对安全的要求,在节日期间突击生产,超能力、超强度生产、运输,不从正规厂进货、出售劣质、违禁商品。
2、对无证生产经营存在监管“真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2005年3月16日)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明确指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具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并对有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查处,对没有许可证的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职能没有明确。
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行为进行查处。但在基层实际操作中,许多部门和人员认为烟花爆竹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部门重视涉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对无证生产经营往往重视不够。对无证单位的监管存在谁也不管的情况,影响了持证经营、合法经营;由于没有取得相关证照,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资格审查,安全无保障。
3、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在基层,具体在县(区)。目前,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总体水平不高,没有与国家及省、市机构建设同步,步伐相对滞后。面对日趋繁杂的监督管理任务,人员偏少,机构不健全。有的县(区)机构2-3个人、3-5个人,处理日常工作相对乏力,何况要对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管理与经营仍是一体。
由于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力量不足,在一些地方仍沿用以前的监管思路与方法,有设在供销系统或者经营单位的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代为监管。供销、经营单位一边管理、经营,一边在政府的领导下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市场进行管理,又对违、禁商品进行稽查。经营者又经营又管理,充当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重角色,踢球的当裁判,他自己老踢好球。安全监管成了独家经营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