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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作者:洪小 发布时间:2025-06-11 15:20:22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经2023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下面皮学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

第三十二条保险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情况;

(二)相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岗位的设立及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统计信息的管理及披露情况;

(五)统计信息质量;

(六)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

(七)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保险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时,保险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调查表等资料。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保险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对本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送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