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续延或终止手续。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甲方(实际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二○一一年月日
甲方因用工需要,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劳务派遣工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10年1月1日颁行)、《湖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续延或终止手续。
第二条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甲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1)保安岗位,人数36人,工作地点湘潭大学派遣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2)保安岗位,人数34人,工作地点湘潭大学派遣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止。
工作内容:为甲方提供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和服务。
第三条岗位要求
身高165㎝以上,男性,年龄在25岁-50岁之间,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工作责任心强,干预大胆开展保安工作。达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所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员工在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天除按法律或约定休假的员工外,所有员工应当在驻地待命。
2、休息休假:甲方原则上保证员工每月休假四天,如因工作需要加班,甲方按每人每天20元发放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
第五条劳动报酬
1、员工享有与甲方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乙方不得克扣甲方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员工的工资实行月薪制,每人每月为元,员工工资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财务,不得直接向保安员发放。
3、员工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并由甲方直接支付。
第六条劳务管理费
1、劳务费用的构成:甲方向乙方支付保安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费元/人/月。
2、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社会保险
员工的社会保险由乙方负责,乙方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代扣代缴。
第八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2、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负责给员工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即包住不包吃。
3、甲方安排员工的工作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制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对员工进行检查、监督。
2、对在保安岗位上见义勇为或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甲方在乙方依法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可给予适当奖励。
3、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员工工资和劳务管理费。
、甲方不得向被派遣员工收取费用。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保证具有法定的保安人员培训资质和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并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出示相关资质材料的原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一份相关资质材料的复印件备查。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甲方择优使用。乙方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保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任职条件,并书面向甲方提供保安员的有关情况。
3、乙方应当要求员工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并指派两名队长,一名负责门卫保安的日常管理,一名负责巡逻保安的日常管理,协助甲方对保安员进行检查、考核和督促,每月将检查、考核记录报甲方管理人员。
、合同履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保安员工。经甲方同意更换的新员工上岗前,须经甲方面试合格,书面同意接收。
5、对于甲方要求辞退的员工,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向甲方补充新的保安员。
6、乙方应当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
7、乙方应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保安服务的优质高效,并每月派出一名管理人员与甲方主管部门领导沟通当月的保安工作情况。
8、乙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9、乙方应当依法将本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员工。
10、乙方不得克扣甲方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11、乙方不得向被派遣员工收取费用。
12、乙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一条风险责任承担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连续日不能正常工作的,甲方有权将该员工退回乙方,或要求更换新保安员。该员工的工资和相关的医疗待遇由作为用人单位的乙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
2、员工违法或非因工作原因致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保安员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应当妥善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员工因工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员工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活动中,因第三人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由乙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雇主责任,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开展索赔工作。
6、员工因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而造成甲方财产损害或甲方的其他职工以及学生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员工因玩忽职守、故意、重大过失而导致工作失职,从而造成第三人对方或甲方的其他职工以及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作为违约金。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需要更换保安员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安排保安员替换。乙方不按约定时间安排替换保安员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天。
3、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和人数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员工的,应当参照违约的人数和天数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员工每天工资+管理费数额的违约金(即:违约金=工资+管理费/人/天×人数×天数)。乙方超过一个月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人数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员工的,甲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作为违约金。
、乙方不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员工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不具有法定的保安人员培训资质和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作为违约金。
6、乙方选派的保安员未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任职条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前述不符合条件的保安员在三日内予以更换。乙方选派的所有保安员中累计有10人不符合前述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作为违约金。
7、乙方未按约定为保安员工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的,由甲方参照市场价格为员工购买并配备,所需费用从劳务管理服务费中扣除。
8、保安员擅自离岗的,甲方有权按天数扣除该保安员的工资和劳务管理费。擅离岗位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日内更换该保安员工,乙方不按约定时间安排替换保安员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天。
9、保安员丢失、损坏甲方交付使用的器材物品,由乙方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2、合同履行期间,如合同项下约定内容或依据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合同履行期间,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对员工义务,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附后)情形,致使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乙方承担对员工的义务,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甲方有权退回乙方,由乙方按规定处理;员工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甲方需退回的,应与乙方协商妥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