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所在公司现金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现金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增加闲置现金资产收益,防范现金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3.定义
本制度所称现金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以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短期财务投资行为,持有时间不超过6个月,投资范围包括金融机构现金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公开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
.责任机构和职责
.1.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现金投资理财业务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现金投资理财决策权;根据董事会授权,总裁班子拥有授权范围内现金投资理财决策权;根据总裁班子授权,公司投资理财评审小组拥有授权范围内现金投资理财决策权。
.2.公司投资理财评审小组履行现金投资理财项目评审职责;财务管理中心、战略发展中心、监察审计部根据岗位职责履行现金投资理财管理工作。
.3.公司投资理财评审小组议事规则
.3.1.现金投资理财项目需经公司投资理财评审小组审议。
.3.2.评审小组由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裁、财务管理中心经理、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主管、战略发展中心投资主管、监察审计部法务主管等人员组成,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裁担任组长,财务管理中心经理任副组长。
评审小组组成人员无法参加评审会议时,由所在部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参会。
.3.2.评审小组对现金投资理财项目应进行充分讨论,意见力求取得一致;当有分歧、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提交总裁班子决定;
.3.3评审小组应在现金投资理财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签名。现金投资理财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
.3.4.属投资理财评审小组投资决策权限的,评审小组会议通过即获得批准;属总裁班子、董事会、股东大会投资决策权限的,应提交总裁班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4.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现金投资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职责为:
.4.1.负责现金投资理财项目投资论证,对现金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投资品种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4.2.负责编制具体的现金投资理财方案,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配置策略、投资事项、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等。
.4.3.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4.4.负责现金投资理财活动的执行、跟踪。
.4.5.负责跟踪到期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现金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以报表形式向评审小组、总裁班子报告现金理财情况。
.5.战略发展中心为公司现金投资理财的协办部门,协助财务管理中心对投资理财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6.监察审计部职责:
.6.1.负责理财项目合法性审核;
.6.2.对理财项目合同等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6.3.负责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
5.公司从事现金投资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
5.1.现金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应按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5.2.现金投资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产品,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5.3.公司进行现金投资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5.4.现金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5.5.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亿元。
5.6.公司分、子公司闲置资金统一归集厦钨总部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得自行对外进行投资理财;因厦钨总部资金统筹安排产生短期大额闲置资金(超过5000万元,闲置时间超过1个月),经厦钨总部投资理财评审小组同意、协助确定投资品种,并按所在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报批后可以办理闲置资金投资理财。同时,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所在公司现金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6.现金投资理财决策权限
6.1.单笔现金投资理财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当年累计现金投资理财余额低于9,000万元的现金投资理财交易,由公司投资理财评审小组审批。
6.2.以下交易由总裁班子审批:
6.2.1单笔现金投资理财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当年累计现金投资理财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的现金投资理财交易。
6.2.2当年累计现金投资理财余额达到9,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的现金投资理财交易。
6.3.当年累计现金投资理财余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但不超过30%后的任何现金投资理财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6.4.当年累计现金投资理财余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后的任何现金投资理财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5.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投资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7.1.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资金情况,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理财机构优先选择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优先选择保本、容易变现的产品。
7.2.编制投资理财计划书
财务管理中心对选择的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在评估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编制投资理财计划书。投资理财计划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的、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盈利方式、效益预测、风险预测等。
7.3投资理财评审小组审核
7.3.1.财务管理中心将投资理财计划书提交投资理财评审小组审核。
7.3.2.评审要点:财务管理中心经理、资金主管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收益、财务风险进行分析说明;战略发展中心投资主管对理财产品的可行性、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等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监察审计部法务主管对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意见。
7.4根据上文第6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进入实施阶段。上述申请和审批流程见附件2:现金投资理财管理流程。
7.5.开户及资金管理
7.5.1理财账户管理视同银行账户,开立、注销需履行审批手续,由资金主管提出申请,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审核,分管财务副总裁审批。
7.5.2理财账户资金进、出,需履行审批手续,由资金主管申请,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审批,由出纳办理转账手续。
7.5.3每笔交易后2个工作日内,取得交易回单,每月初第二个工作日前,应取得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账账户对账单或理财余额证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日、到期日、理财产品名称、交易金额、交易余额。
7.6.现金理财监控
财务管理中心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至少每月与受托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7.7.现金理财情况报告
7.7.1.理财产品出现如收益率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向投资理财评审小组、总裁班子汇报。
7.7.2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每月)向投资理财评审小组、总裁班子报送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持有理财明细,说明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8.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8.1.财务管理中心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经办人应将现金投资理财审批表、相关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文件、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8.2.财务管理中心会计根据理财相关凭据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的相关资产、损益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8.3.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按照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8.4.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投资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9.投资理财的监督管理机制
9.1.公司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机制,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9.2.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9.3.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不定期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账务处理情况等。
9.4.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10.通则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行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1.附件
11.1.附件1:现金投资理财审批表
11.2附件2:现金投资理财管理流程
12.修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