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现在过于简化程序,片面追求效率,对一般程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随意省略预先告知、公开听证、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部分执法部门片面追求罚款数量,不注重长效监管。“363”工作量大面广,矛盾尖锐,特别是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工作愈发艰难,而市里的考核评比紧锣密鼓,问责压力巨大。
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这次行政执法大检查各单位自查自纠汇报情况和近几年执法情况综合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少数执法部门执法意识不强,执法力度不够。少数执法部门存在懒政思想,不作为、慢作为,明哲保身、怕得罪人,遇到矛盾绕着走,不敢碰硬。有些执法部门消极被动执法,往往是坐在办公室里等举报,甚至面对举报,相互推诿扯皮,没有领导批示或媒体曝光就视而不见;或是在执法中对自身有利的事争着管、抢着管,而对利益不大或毫无利益的事情,查处有难度的问题则是“踢皮球”,谁都不愿管。
2、重实体、轻程序,重罚款、轻监管的现象还客观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还存在“只要实体结果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无所谓”,“违反程序规定不算违法”的错误认识。主要表现在过于简化程序,片面追求效率,对一般程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随意省略预先告知、公开听证、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部分执法部门片面追求罚款数量,不注重长效监管。主要表现在只罚不纠,对罚款后违法行为是否停止或纠正不闻不问,客观上助长了当事人罚款放行的错误认识;又或是处罚手段简单,对违法行为不分情况一味罚款,不愿运用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3、由于法律法规滞后,导致执法冲突及困难。比较突出的如餐饮经营油烟噪音扰民问题,由于环保审查没有纳入工商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后期又无法顺利整改或取缔,导致居民反复投诉,环保执法十分被动,与药监、工商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该问题连续几年被反复讨论,都因法律对设置前置许可有严格规定,区县无法实现并联审批而不了了之。再如建筑工地扬尘、道路挖掘污染的日常监管,由于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冲突”行为,环保与住建、城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存在争议,造成执法“真空”。
、对特定对象执法困难。例如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为弱式群体,触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比较明显,而且城管执法时常受到非议,不被理解甚至被“妖魔化”,取证困难和遭遇暴力抗法等问题时常发生,执法人员受到人身攻击的事例屡见不鲜,执法积极性受挫,执法权威受到挑战。再如民政执法,对采取虚报、隐瞒真实收入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法规应予处罚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执行,最多只是以停发“低保”结束。即便如此,很多当事人还到民政部门冲、砸、闹。
5、市权及区权下放还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对进驻服务大厅的市权承接项目办件量统计分析研判,可以发现,真正具有一定办件量的事项,大部分还是区县原有的事项(此次下放的事项与区县原有事项有一定的重合),完全属于新下放事项同时又有一定办件量的很少。绝大多数的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没有真正开展,这些事项原先在市级部门时,也绝大多数不使用(如市住建委、市爱卫办、市人防办的下放事项)。区权向街道进一步下放还存在一定困难。由于主体资格、人员渠道、经费渠道、办公条件、执法人员专业水平等诸多方面因素制约,区级行政权力向街道下放存在着不小的困难。目前具备下放条件的区权事项,除了转内部流程的外,多数只能实现部分流程代办代行,如:部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可由街道办事处代行受理申报材料、形式要件初审、反馈结果材料等流程,行政许可、审核批准权限仍由放权部门掌握;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可由街道办事处代行受理举报投诉、配合调查取证、送达处罚文书等流程,立案审批、行政处罚权限仍由放权部门掌握。这种方式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下放。
6、“363”考核和“12345”考核矛盾交织。“363”工作(动迁拆违、治乱整破)量大面广,矛盾尖锐,特别是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工作愈发艰难,而市里的考核评比紧锣密鼓,问责压力巨大。“12345”考核评价则以百姓的“满意度”为基准,而“12345”的投诉恰恰又有相当比例来自于反对拆迁、抵制拆迁。两种工作在某些方面互为矛盾,造成基层干部“里外不是人”,颇有怨言。如何妥善处理群众利益诉求,实现城市品位提升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有机协调,有待于顶层设计的创新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