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甲方向乙方提供正确、齐全的提货所需单证,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委托书等。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磋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货物的清关、运输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双方须共同遵守。
1、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货物的清关;
1.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甲方进口货物从天津新港、山东东营港码头存储仓库运输至衡水市景县留智庙乡海伟石化项目地。
2、货物概况
2.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关、安排运输的丙烯单体。
2.2货物种类、数量:罐装液体化工品/30万吨。
2.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运输的货物量不少于30万吨/年。
3.代理费和陆运费
3.1代理费指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合同1.1条委托的事项,代理事项包含:a:乙方接收甲方提供的进口货运单据,包括进口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品质证明、原产地证明、重量证明等,乙方接收时核对单据的种类及份数。b:乙方根据到货港口及承运人的规定,将海运提单向到货港承运人代理公司换取提货单,并据此向港口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向进口地海关申报代为支付检验费用及报告费。
c:代甲方向海关支付关税、增值税。
d:代甲方支付港口建设费、管理费、装卸费、码头存储费等。
e:乙方代垫、进口方到货在码头卸船过程中发生的品质、重量、异议、检测出证产生的费用。
f:乙方向甲方交货后,将每单到货产生的费用票据归纳后递交甲方。
g: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上事项支付进口货物检验清关代理费标准为2‰/批到货发票金额。
3.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陆运费按照下列标准计取:
a:甲方委托乙方实际运输货物量不少于30吨/年的按0.6元/吨公里。
b:甲方托托乙方实际运输的货物量少于30万吨/年,按0.7吨公里的价格计取。
3.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从天津新港、山东东营港化工品码头存储仓库运输致衡水市景县留智庙乡海伟石化项目地的距离分别为:300/320,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3.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货物重量以承运人货运凭证记载为准、陆运运输的重量以化工品码头存储地、罐装计量单据为准。
3.5代理费和陆运费结算
3.5.1代理费、陆运费结算方式为一单一结。
3.5.2甲方于每单货物全部代理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支付该单货物的全部代理费及陆运费。
3.5.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次年同日前一日为一年度,如一年度内甲方委托乙方实际代理的货物量小于30万吨,甲方于该年度结束后的七日内按照本合同第3.2(b)款约定的陆运费计取标准向乙方补足差额。
港口费用
.1港口费
.1.1港口费,即进口货物的国内费用,是指甲方委托乙方清关需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含税费),双方约定包含以下费用。
.1.2港口代垫费用结算方式为一单一结,按双方确认的标准计收。乙方应当在清关后按照先前所确认的收费标准及实际操作中产生的费用一并制作《代理费用详单》传真于甲方确认。甲方需在收到《代理费费用详单》7日内结清该单费用。
.2税费
.2.1乙方向甲方提供每单进口货物的关税、增值税等税费标准,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税费标准提前应缴税日三个工作日向乙方预付税费。
5.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根据甲方年产60万吨丙烯单体项目需要,委托乙方为项目设计整体运输方案,针对此项目配置相应运力组成化工品运输车队,为甲方提供整体物流服务。
5.1.2甲方向乙方提供正确、齐全的提货所需单证,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委托书等。
5.1.3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进行支付代垫费、代理费及税款。
5.1.4甲方可以随时了解乙方代理货物的操作进度。
5.1.5甲方可以向乙方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5.1.6甲方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有权进行索赔。
5.1.7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为其运输货物投全程陆运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甲方预先支付。
5.1.8甲方应在项目现场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和司机休息区域,并保证人车的安全;同时应协调配合乙方相关人员做好装货仓库及卸货仓库的交接手续,并保证车辆到达装货仓库及卸货仓库后及时装卸车。
5.1.9甲方应为本项目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此项目的运输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