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加工生产,不得无证生产;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配合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生产加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自本责任书签定后,二方均有义务履行各自的职责。
为了从源头抓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点抓好我县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把好市场准入关,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制。生产加工企业业主是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2、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生产基本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企业不得生产。
3、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准加工生产产品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陈化的、回收的或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所生产的产品,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标签标识标注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原辅材料购买和使用记录,确保在质量安全出现事故时马上可以准确分析出原因,从而尽快找到解决和补救的方法。
、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加工生产,不得无证生产;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向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生产加工企业的关停并转。开展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加强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企业自律。
6、生产加工企业的法人或负责人与各乡镇的分管领导签定本责任书。
7、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生产加工企业一份,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一份。自本责任书签定后,二方均有义务履行各自的职责。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负责人:
(签章)(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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