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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供货合同

作者:马化 发布时间:2023-06-14 11:30:12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交付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润滑油供货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09年月日在贵州省镇远县地订立本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签名及合同专用章日期签名及合同专用章日期

第一条质量标准:按1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企业标准;

.封存样品质量标准;

5.其他标准﹨。

第二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按﹨执行。

(1)交付后﹨个月保质期;

(2)正常运行﹨个月;

(3)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

(4)其他﹨。

2.如果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所需包装由乙方合理包装并符合技术附件的要求(如有),适合水运和/或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符合甲方使用要求。危险品包装﹨。

2.包装物由乙方提供,不计费、﹨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1.乙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负责,产品均附质检报告单和/或质量保证书并符合技术附件的要求(如有)。

2.双方共同确定的计量方法,为﹨。2.%)的范围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

1.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至甲方,即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交付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标的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标的物的所有权自﹨起转移至甲方。

3.乙方迟延交付的,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第七条运输方法、运费及运输保险负担、到达站(港)﹨。1.运输方法:按(2)执行。(1)铁路运输;(2)公路运输;(3)水路运输;(4)联合运输;(5)其他﹨。2.费用负担:按(1)执行。(1)运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2)运输费用﹨元,由甲方另行支付。

3.运输保险费由﹨方承担,共计:﹨。由乙方代办托运的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验标准:按本合同第一条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2.验收方式:按(3)执行。

(1)乙方送货及代办托运的,甲方在乙方交付后﹨小时内(验收期),在﹨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甲方对产品质量或数量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并立即通知乙方。

(2)甲方自行提货的,在﹨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或在乙方交付产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共同封存样品,以备检验。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交付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3.如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有争议的,应立即封存产品或提取产品样品,由共同确认的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产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费由乙方承担;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担保方式:按1执行。

1.无担保。

2.﹨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货期届满之日起满18个月,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章,不再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3.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交付标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交付标的货款金额0.3%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造成的损失。

2.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合理期限七日内补足标的数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不完全履约而造成的损失。

3.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仍须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内,如标的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七日内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标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甲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3%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10%为限。

5.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购销、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乙方销售、运输等过程中,应满足中国石化相关HSE内部要求。